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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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未滿十二歲兒童進入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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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35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營業場所的負責人應在場所的入口處明顯貼出禁止未滿十二歲兒童進入的標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兒童的安全和福祉,防止他們進入對他們有潛在危險的場所。一個違反這項規定的例子可以是一家商場的入口處沒有貼上禁止未滿十二歲兒童進入的標誌,使得兒童可能進入了一個對他們不安全的區域。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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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