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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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處罰鍰,應填發處分書,受處分者應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繳納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接受輔導教育或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應填發處分書,受處分者應於指定日期、時間,到達指定場所接受輔導;未申請核准延期而未到達者,視同不接受輔導教育或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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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根據兒童福利法第44條至第50條的規定對違反法規的行為進行罰鍰處罰時,應填發處分書。受處分者應在收到處分書後的30天內繳納罰鍰。如果逾期未繳納罰鍰,則主管機關將把案件轉交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舉例:如果一位父母因為虐待兒童的行為被兒童福利法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主管機關應該填發處分書給這位父母,父母必須在收到處分書後的30天內繳納罰鍰。如果父母逾期未繳納罰鍰,主管機關將把案件轉交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另外,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需要接受輔導教育或親職教育輔導的人進行處分時,也應填發處分書。受處分者應於指定的日期、時間到指定的場所接受輔導。如果沒有申請核准延期的情況下未到達指定場所,則視同不接受輔導教育或親職教育輔導。 舉例:如果兒童福利法主管機關對一位虐待兒童的父母進行處分並給予輔導教育,主管機關應該填發處分書給這位父母,並指定一個日期和時間,要求他們到指定的場所接受輔導。如果父母未申請核准延期並且未到達指定場所,則視同他們不接受輔導教育。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親職教育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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