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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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許可證應詳列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許可有效期限、服務項目以及服務處所的地址。而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則應將許可證放在服務場所內的顯眼位置。範例:例如,一家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的許可證上記載了該機構的名稱為「愛心媒合機構」,地址為「台北市中山路100號」,代表人為「張小明」,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的服務項目為「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並且許可證在該機構的服務場所內的明顯位置展示。
- 出養名詞
- 可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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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