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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養媒合服務者,不得將許可證租借或轉讓他人。
  2.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許可證遺失或滅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申請補發;污損時,應檢附申請書及原發之許可證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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