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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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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出養
媒合服務者,不得將許
可證
租借或轉讓他人。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許可證遺失或滅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及
切結書
,申請補發;污損時,應檢附申請書及原
核
發之許可證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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