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許可證所載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名稱、地址或代表人變更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許可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 許可證所載服務處所地址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許可證正本及變更後文件、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換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財團法人新增提供收出養媒合服務之處所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許可證書正本及第九條、第十條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換發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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