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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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收養人的條件需要符合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要求。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收養人的身心狀況、人格特質、經濟能力、與被收養人之年齡差距、參與準備教育課程的意願以及是否有犯罪紀錄等因素。然而,在這些限制中不得對收養人進行歧視。 其中,犯罪紀錄只有對收養人的親職能力產生影響時才會成為限制的因素。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收養人有嚴重的犯罪紀錄,可能會對他們的親職能力造成負面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收養人可能不符合收養的條件。然而,如果收養人的犯罪紀錄與親職能力無關,例如是過去的交通違規記錄,那麼這不應該成為限制收養的因素。
- 出養名詞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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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