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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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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國內收出養媒合服務達三年以上,經最近一次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評鑑結果通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之許可。
  2. 2.前項申請,應檢附與外國合作機構或團體受當地政府認可或授權從事該項務之證明文件、資料,及雙方簽訂之合作意向書或相關合作證明文件、資料。
  3. 3.前項證明文件、資料,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收養人的條件需要符合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要求。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收養人的身心狀況、人格特質、經濟能力、與被收養人之年齡差距、參與準備教育課程的意願以及是否有犯罪紀錄等因素。然而,在這些限制中不得對收養人進行歧視。 其中,犯罪紀錄只有對收養人的親職能力產生影響時才會成為限制的因素。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收養人有嚴重的犯罪紀錄,可能會對他們的親職能力造成負面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收養人可能不符合收養的條件。然而,如果收養人的犯罪紀錄與親職能力無關,例如是過去的交通違規記錄,那麼這不應該成為限制收養的因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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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國內收出養媒合服務達三年以上,經最近一次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評鑑結果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