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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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心理、輔導、諮商相關科、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教育、性別相關科、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並取得心理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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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申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該檢附以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應詳細填寫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的名稱、地址、服務處所地址、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和履歷。 2. 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3. 董事會同意從事收出養服務會議紀錄影本。 4. 最近一次評鑑結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的證明文件。 5. 業務計畫: - 服務項目、流程及服務國家或地區。 - 收養人條件與收出養人評估及審查方式。 - 收費項目、基準及方式。 - 組織架構。 - 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名冊、學經歷及證明文件等。 - 與收出養人簽訂的書面契約範本。 - 預定開辦日期。 - 其他與推動收出養媒合服務有關的內容。 6. 經費來源及支出預算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公立安置機構申請許可,則可以免附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文件。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業名詞
- 少年名詞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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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