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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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勞行政職系之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 四、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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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社會工作人員的配置要求至少三人,其中一人必須具有兩年以上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的經驗,並且優先考慮聘用持有社會工作師證書的人。此法規旨在確保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的專業人員足夠且具有相關經驗,以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福利和權益。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兒童及少年收養媒合服務機構中的社會工作人員配置策略。例如,某個機構配置了三名社會工作人員,其中一人擁有超過兩年的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經驗並持有社會工作師證書。這樣的配置確保了機構擁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提供兒童及少年收養媒合服務,並保障他們的福利和權益。
-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少年名詞
- 業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 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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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