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兒童與家庭、社會福利或法律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具有一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工作經驗。 二、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或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具有一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工作經驗。 三、取得大學碩士以上學位,或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兒童與家庭、社會福利或法律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之輔系證書,具有三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工作經驗。 四、取得大學學士學位或專科副學士學位,具有四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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