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當設置專任主管人員,負責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此外,也需要擁有下列人員: 1. 社會工作人員 2. 心理輔導人員 3. 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其中,社會工作人員應當是專任的,心理輔導人員則可以以特約方式辦理,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則可以由相關人員兼任。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WawSite/wSite/lp?c=waw_print_page&cid=1158734621772
- 出養名詞
- 業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