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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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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務。
  2. 2.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專任,至少三人(得包括擔任社會工作督導者),並優先進用社會工作師。 二、心理輔導人員:至少一人,得以特約方式進用。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得由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相關人員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當設置專任主管人員,負責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此外,也需要擁有下列人員: 1. 社會工作人員 2. 心理輔導人員 3. 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其中,社會工作人員應當是專任的,心理輔導人員則可以以特約方式辦理,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則可以由相關人員兼任。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https://www.th.gov.tw/epaper/site/WawSite/wSite/lp?c=waw_print_page&cid=1158734621772

  • 出養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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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下列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