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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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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廢止之: 一、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兒童及少年收出養人評估和審查的方式,可以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 收出養人評估:包括會談、訪視或調查。 2. 收養人審查:包括書面資料審核或由相關人員組成的審查會進行審查。 在進行收養人審查時,審查會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和具有兒童少年福利、醫療或法律背景的專家或學者組成,共有九人。 此外,審查會的外聘專家和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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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前二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文件、資料虛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