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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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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
之申請,經審查通過者,中央
主管機關
應發給許
可證
。
前項許可證有效
期間
,最長為三年。
收
出養
媒合服務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欲從事該服務者,應自期間屆滿九十日前,依
第九條及第十條
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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