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許可證
  2. 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3. 出養媒合服務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欲從事該服務者,應自期間屆滿九十日前,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