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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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申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的機構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且已許可者可能會被撤銷或廢止許可: 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在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進行改善;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三、提供的文件或資料含有虛假內容; 四、與收出養人所簽訂的書面契約範本未依照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在通知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 五、所提出的業務計畫中的服務項目與收出養媒合服務無關,在通知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 六、申請文件不完整,在通知限期補正後仍未補正。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在申請時提供的文件內容不屬實,或是在業務計畫中提出的服務項目與收出養媒合服務無關,並且在通知限期改正後仍未進行改正,根據該法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將不予許可或撤銷其許可。
- 可證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出養名詞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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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