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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可證應載明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許可有效日期及服務處所地址。
  2. 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將許可證揭示於服務場所內之明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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