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出養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並以國內收養人為優先。 二、對出養兒童、少年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三、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應包括六小時有關兒童發展及辨識兒童受虐之敏感度課程。 四、建立內部及外部督導機制,定期召開督導會議,適時提供社會工作人員支持及指導,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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