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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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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出養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並以國內收養人為優先。 二、對出養兒童、少年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三、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應包括六小時有關兒童發展及辨識兒童受虐之敏感度課程。 四、建立內部及外部督導機制,定期召開督導會議,時提供社會工作人員支持及指導,並作成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當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受託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時,應當與收養人、出養人分別簽訂書面契約。這個書面契約應該明確記載以下事項:服務項目、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違約的損害賠償辦法、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進行收出養媒合時,必須與收養人和出養人簽訂書面契約,確保雙方在媒合過程中了解彼此的權益和責任。這份書面契約必須清楚記載服務的內容、收費的項目和金額、退費的方式、以及違約時的損害賠償事宜。此外,書面契約還應該遵循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作為一個範例,有一位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進行媒合時,與收養人簽訂了一份書面契約。該書面契約明確列出了媒合的項目,包括提供合適的收養候選人資訊、協助安排面試和相識活動等。此外,書面契約還包含了收費的項目和金額,以及違約時各方的損害賠償辦法。這樣的書面契約可以幫助確保收養過程的透明度和雙方的權益。

  • 出養名詞
  • 少年名詞
  • 收養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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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出養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並以國內收養人為優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