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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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出養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並以國內收養人為優先。 二、對出養兒童、少年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三、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應包括六小時有關兒童發展及辨識兒童受虐之敏感度課程。 四、建立內部及外部督導機制,定期召開督導會議,適時提供社會工作人員支持及指導,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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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當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受託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時,應當與收養人、出養人分別簽訂書面契約。這個書面契約應該明確記載以下事項:服務項目、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違約的損害賠償辦法、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進行收出養媒合時,必須與收養人和出養人簽訂書面契約,確保雙方在媒合過程中了解彼此的權益和責任。這份書面契約必須清楚記載服務的內容、收費的項目和金額、退費的方式、以及違約時的損害賠償事宜。此外,書面契約還應該遵循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作為一個範例,有一位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進行媒合時,與收養人簽訂了一份書面契約。該書面契約明確列出了媒合的項目,包括提供合適的收養候選人資訊、協助安排面試和相識活動等。此外,書面契約還包含了收費的項目和金額,以及違約時各方的損害賠償辦法。這樣的書面契約可以幫助確保收養過程的透明度和雙方的權益。
- 出養名詞
- 少年名詞
- 收養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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