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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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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養媒合服務者,接獲兒童及少年法定代理人提出出養需求,應通知其居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出養必要性評估。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洽請合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並提供兒童及少年相關資料,召開媒合審查小組會議,選任合適之收養人。
  3. 3.兒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於收出養媒合服務期間改變意願不為出養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停止收出養媒合服務。
  4.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應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相關支持服務。
  5. 5.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協助辦理聲請法院收養認可事宜;其屬跨國境收養案件者,並應提供已進行國內優先收養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進行收養或出養服務時,需要建立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保存被收養人、收養人和出養人的檔案資料。對於已完成收養的個案,應定期彙報給中央主管機關以進行建檔保存。 舉例來說,一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進行收養或出養服務時,應該建立一個系統來管理每位參與者的資料,包括被收養人、收養人和出養人的基本資料、背景資料和相關文件。這些資料應該按照法規要求進行保存和保護,並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彙報,以確保個案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出養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收養名詞
  • 期間名詞
  • 聲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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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接獲兒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提出出養需求,應通知其居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