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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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接獲兒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提出出養需求,應通知其居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出養必要性評估。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洽請合適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並提供兒童及少年相關資料,召開媒合審查小組會議,選任合適之收養人。
- 3.兒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於收出養媒合服務期間改變意願不為出養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停止收出養媒合服務。
-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應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相關支持服務。
- 5.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協助辦理聲請法院收養認可事宜;其屬跨國境收養案件者,並應提供已進行國內優先收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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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進行收養或出養服務時,需要建立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保存被收養人、收養人和出養人的檔案資料。對於已完成收養的個案,應定期彙報給中央主管機關以進行建檔保存。 舉例來說,一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進行收養或出養服務時,應該建立一個系統來管理每位參與者的資料,包括被收養人、收養人和出養人的基本資料、背景資料和相關文件。這些資料應該按照法規要求進行保存和保護,並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彙報,以確保個案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出養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收養名詞
- 期間名詞
- 聲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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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