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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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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建置個案資料管理檔案,保存被收養人、收養人及出養人資料。
  2. 2.前項檔案資料,應至中央主管機關資訊系統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回答問題,因為沒有提到"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內容。

  • 出養名詞
  • 收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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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建置個案資料管理檔案,保存被收養人、收養人及出養人資料。前項檔案資料,應至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