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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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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場所進行務檢查,並得會同財團法人及安置機構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為之。
  2. 2.前項業務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3. 3.第一項業務檢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 1.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配合每年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業務檢查。該檢查方式可以選擇抽查的方式進行,並且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這條規定旨在確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遵守相關法規,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權益。 2. 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業務檢查。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業務檢查,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3. 第一項業務檢查可以與安置機構及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一同進行。這表示在進行業務檢查時,可以與相關的安置機構和相關主管機關合作,以確保充分的資訊和協調。 範例:一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接受中央主管機關的業務檢查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如收養程序文件、收養者資料和家庭背景調查報告等。如果該媒合服務者拒絕提供資料或規避檢查,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進一步調查和採取相應的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出養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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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場所進行業務檢查,並得會同財團法人及安置機構設立許可之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