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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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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經評鑑未通過者,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二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並依限完成改善。
  2. 2.前項改善期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得增加出養兒童及少年之服務。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強制轉介其增加服務之出養兒童及少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需要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評鑑。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需定期評估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運作狀況。 2. 評鑑結果分為五個等級,分別是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這些等級用來評估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表現。 3. 評鑑項目包括業務運作、人力資源、財務管理、專業服務以及其他必要事項。這些項目將被考察來評估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整體表現。 4. 如果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核發獎牌或獎狀給予表揚。如果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則應在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將根據評鑑結果和等級分發給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而採取相應的行動。

  • 主管機關名詞
  • 出養名詞
  • 期間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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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經評鑑未通過者,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二個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