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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經評鑑未通過者,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二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並依限完成改善。
  2. 前項改善期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得增加出養兒童及少年之服務。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強制轉介其增加服務之出養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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