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28

快速跳轉
  1. 1.出養媒合服務者申請停,應於停業之日六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停業之理由、停業起日期、收出養人之轉介服務及第五條人員安置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
  2. 2.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一年。
  3. 3.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於停業期間屆滿六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九目所定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業。
  4. 4.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未依規定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屆滿逾十五日未申請復業或申請復業未獲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停業需要提出申請書,其中應敘明停業的理由、收出養人及被收養人的協助規劃,以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的安置計畫和停業的起迄日期,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後才能停業。申請停業的期間最長不能超過半年,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延長,延長的期限為半年。停業期限屆滿後,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需要在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業許可,並檢附申請書和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所定的文件。復業申請需要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如果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未按規定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屆滿後十五日內未申請復業,或者申請復業被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許可證。 資料來源: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4003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申請停業,應於停業之日六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停業之理由、停業起迄日期、收出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