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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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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出養
媒合服務者於許
可證
有效
期間
屆滿前歇
業
時,應於歇業之日六十日前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影本,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廢止
許可,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還許可證
正本
。屆期未繳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公告
註銷
。
前項申請書,應敘明歇業之理由及收出養人之轉介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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