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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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如果從事以下情形之一,將根據該法第88條進行處理: 1. 從事未經許可的服務項目,或未按核准的收費項目和金額收取費用。 2. 協助收出養人填寫或繳交不實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未經許可的媒合服務,或者在協助收出養人填寫文件時提供虛假資料,那麼根據該法第88條,許可機關可以廢止該媒合服務者的許可並公告註銷其許可證。
- 出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人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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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