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經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二、財團法人解散。 三、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連續二年內無服務件數。 四、違反本辦法有關業務檢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經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二、財團法人解散。 三、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連續二年內無服務件數。 四、違反本辦法有關業務檢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