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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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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媒合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一、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經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二、財團法人解散。 三、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連續二年內無服務件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如果從事以下情形之一,將根據該法第88條進行處理: 1. 從事未經許可的服務項目,或未按核准的收費項目和金額收取費用。 2. 協助收出養人填寫或繳交不實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未經許可的媒合服務,或者在協助收出養人填寫文件時提供虛假資料,那麼根據該法第88條,許可機關可以廢止該媒合服務者的許可並公告註銷其許可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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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經設立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