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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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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檢查、評鑑結果、許可之廢止撤銷予以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公告註銷許可證: 一、連續二年內無實際服務件數: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獲得許可後連續兩年內未執行任何實際的收出養媒合服務。 二、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若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經設立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其許可之主管機關決定廢止其許可。 三、財團法人解散:若獲得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財團法人,並因解散而使得其無法繼續提供服務。 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所提供的「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許可條件第31條提到的情形,具體的範例可以是以下情況: 1. 某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在連續兩年內沒有辦理任何一宗進行收出養的媒合服務案件。 2. 某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所屬的安置機構被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3. 某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財團法人,但財團法人已解散,因此無法繼續提供服務。 以上為該法規對於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的相關規定,並附上該條的參考資料及舉例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出養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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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檢查、評鑑結果、許可之廢止或撤銷,予以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