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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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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時,應令該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於三十日內訂定收出養人之轉介服務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三十日內辦理轉介並移交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業務檢查結果,對其許可進行廢止或撤銷的情形進行公告。具體來說,當中央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存在違規行為或不符合相關要求時,可以決定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並對這一結果進行公告,以便公眾了解和知曉。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出養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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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時,應令該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於三十日內訂定收出養人之轉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