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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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業務檢查結果,對其許可進行廢止或撤銷的情形進行公告。具體來說,當中央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存在違規行為或不符合相關要求時,可以決定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並對這一結果進行公告,以便公眾了解和知曉。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出養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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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