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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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得將許可證租借或轉讓他人。這意味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只能使用自己的許可證進行媒合服務,不得將其轉讓給其他人使用。 如果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慎遺失或毀損了許可證,根據該法規的第16條第2項,他們可以向相應的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檢附申請書和切結書,申請補發許可證。同樣地,如果許可證被汙損了,則需要檢附申請書和原核發的許可證申請換發。 請注意,以上所述為一個針對「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解釋,並無法直接與所提供的法條之問題相關連。抱歉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答。
- 出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翌日名詞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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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