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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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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養媒合服務者之收、退費項目與金額、契約內容、服務國家或地區及合作之外國機構或團體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後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後,始得為之。
  2. 2.第五條人員變更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變更後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得將許可證租借或轉讓他人。這意味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只能使用自己的許可證進行媒合服務,不得將其轉讓給其他人使用。 如果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慎遺失或毀損了許可證,根據該法規的第16條第2項,他們可以向相應的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檢附申請書和切結書,申請補發許可證。同樣地,如果許可證被汙損了,則需要檢附申請書和原核發的許可證申請換發。 請注意,以上所述為一個針對「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解釋,並無法直接與所提供的法條之問題相關連。抱歉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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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收、退費項目與金額、契約內容、服務國家或地區及合作之外國機構或團體變更時,應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