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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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當許可證所載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或代表人有變更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需要在變更事實發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並且應附上申請書、許可證正本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另外,若許可證所載服務項目或服務處所地址有變更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也需要檢附申請書、許可證正本以及變更後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換發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變更。以下是一個與這個條文有關的範例: 假設某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公司名稱由「ABC有限公司」變更為「XYZ有限公司」,並且公司地址也從「台北市中正區XX路123號」變更為「台北市信義區YY街456號」。在變更完成後的翌日起,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需要在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需要準備申請書、許可證正本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名稱變更的文件和最新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將獲得換發的許可證,上面將記載新的公司名稱和地址。 以上是對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的釋義,並提供了一個相關的範例。
- 收養名詞
- 出養名詞
- 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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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