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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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是,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必須定期召開督導會議,並且他們的社會工作人員每年需要接受至少二十小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收出養相關課程的在職訓練。 針對這項法規,我們可以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5條,該條規定收養人、收養機構及媒合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訪談、審查及講習等教育訓練,以提升其辦理收養等工作之品質。這也顯示了兒童福利相關人員受教育訓練的必要性。 另外,根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需要確保其工作人員具備專業及適任的資格,並且需要提供專業指導與督促。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確保收養工作的品質與安全。 綜上所述,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意在確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社會工作人員接受充足的在職訓練,以提高他們辦理收養工作的能力與品質,進而保護兒童及少年的福利與權益。
- 收養名詞
- 送達名詞
- 翌日名詞
- 出養名詞
- 再審名詞
- 比照名詞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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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