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養人對前條第二項審查結果不服者,得自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申請再審查。
  2.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自申請再審查之日起三十日內,邀集前條審查小組以外之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並以書面通知收養人再審查結果。
  3.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資格,比照前條第三項外聘專家學者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