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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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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分別與收養人、出養人簽訂書面媒合契約。
  2. 2.前項書面媒合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收養媒合之收費項目、金額及退費方式。 三、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出養服務時需遵循以下程序: 1. 提供出養諮詢服務。 2. 接受出養人申請並建立檔案。 3. 進行出養人會談、訪視或調查。 4. 評估出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5. 接受出養人委託,提供被收養人安置服務。 6. 協助出養人尋找適當的收養人。 7. 協助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進行媒合。 8. 提供分離失落輔導。 9. 協助被收養人進行試養。 10. 進行試養後評估。 11. 協助辦理聲請法院收養認可事宜。 12. 辦理出養人追蹤輔導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如果是跨國境收養案件,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第十一項之服務時,需要提供已進行國內優先收養的證明文件。同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置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平台,提供上述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108年8月26日標檢局技字第10800864460 號公告,發布「兒童及少年收養媒合服務品質標章技術規範」,第21條相關法規。

  • 出養名詞
  • 收養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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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分別與收養人、出養人簽訂書面媒合契約。前項書面媒合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