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心理、輔導、諮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教育、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 (一)前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 (二)心理輔導人員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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