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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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或應考資格者。 二、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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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9條,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此條款表示如果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的畢業證書,則符合資格要求。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以下其中一種結業證書: (一)前條第一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 (二)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 此條款指出如果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且曾經取得前條第一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的結業證書,或參加過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的課程並取得相應的證書,則符合資格要求。 三、具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者。 此條款表示如果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具有三年以上的社會福利機構照顧工作經驗,則符合資格要求。 根據以上解釋及參考資料,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這些條文提供了助理生活輔導人員資格的具體要求,並明確列出了符合資格要求的畢業證書和工作經驗。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提供優質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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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