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者。 二、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學分學程結業證書者。 四、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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