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業人員依第四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第四款、第八條第四款、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五款、第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五款進用者,應取得各該類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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