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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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7條,專業人員依第四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第四款、第八條第四款、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五款、第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五款進用者,必須取得各該類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具體而言,該條規定了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中,依照不同條款進用的專業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具體的內容、條款及相關範例,需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相關規定,以確定詳細內容。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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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