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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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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應參與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深度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8條規定了專業人員在托育、早期療育教保、保育、生活輔導、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主管等領域的訓練課程。根據法規,這些課程至少應包括以下核心課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兒童、少年身心發展;多元文化與親職教育;專業工作倫理。修習不同類別人員資格之專業訓練,如果課程名稱相同,則可以抵免。這些課程的目的在於提高專業人員對兒童及少年福利的了解與應對能力,並確保他們遵守專業倫理準則。例如,透過學習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課程,專業人員可以更好地了解他們的需求與成長過程,進而提供適切的支持和輔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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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18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應參與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