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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托育、早期療育教保、保育、生活輔導、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主管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包括下列心課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 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 三、多元文化與親職教育。 四、專業工作倫理。
  2. 修習不同類別人員資格之專業訓練,其課程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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