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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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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訓練內容應包括簡介機構環境、服務內容、經營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及見習。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9條,專業人員資格的訓練課程可以由主管機關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在必要時,經專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也可以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的團體來辦理。訓練成績合格的人可以獲得主管機關發給的結業證書,上面會載明訓練課程和時數,結業證書的格式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的。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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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19 條規定:「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訓練內容應包括簡介機構環境、服務內容、經營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及見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