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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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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育、早期療育教保、保育輔導、心理輔導及主管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包括下列核心課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 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 三、多元文化與親職教育。 四、專業工作倫理。
  2. 2.修習不同類別人員資格之專業訓練,其課程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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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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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16 條規定:「托育、早期療育教保、保育輔導、心理輔導及主管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包括下列核心課程: 一、兒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