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收容依法院交付或裁定安置輔導、疑似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兒童少年之機構,遴用專業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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