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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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下列資訊: 一、識別資訊: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戶籍地址、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 二、非識別資訊: (一)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工作單位、地點。 (二)收養聲請狀。 (三)收出養同意書。 (四)出庭筆錄。 (五)收養人訪視評估報告。 (六)出養人訪視報告。 (七)收養登記申請書。 (八)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聲請之裁判書;如有確定證明書者,併同確定證明書。 (九)個案紀錄及照片。 (十)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健康資訊。 (十一)資料釋出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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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識別資訊和非識別資訊。識別資訊包括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的姓名、戶籍地址、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可辨識身分之資料。非識別資訊包括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親等內親屬及相關人員的工作單位、地點,收養申請狀、收出養同意書、出庭筆錄、收養人訪視評估報告、出養人訪視報告、收養登記申請書、法院認可或駁回收養聲請之裁判書、個案紀錄及照片、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健康資訊、資料釋出意願書。其中,我找到一個具體範例是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台北縣政府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提供的訪視調查報告,該報告提供了有關收養人收養兒童及少年的相關資訊,作為法院認可或駁回收養聲請時的參考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出養名詞
- 收養名詞
- 少年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非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駁回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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