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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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3條,兒童及少年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可以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此意願書是用來授權釋出與收養有關的資訊。同时,出養人和收養人有權隨時簽署或修改資料釋出意願書。唯一的例外是,若此舉違背了收出養雙方之間的書面約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進行此項訂定。
- 少年名詞
- 出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收養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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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