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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兒童及少年出養媒合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得協助出養人、收養人簽訂資料釋出意願書。
  2. 出養人、收養人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有正當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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