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4條: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以下機關(構)、個人提供收出養資訊: - 法院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戶政事務所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 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 其他團體或專業人員 2. 上述各機關(構)、個人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提供相關資訊。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內容,無法進一步找到針對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4條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出養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收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