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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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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 一、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二、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 三、收養人。 四、利害關係人
  2. 2.第二條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及補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5條,以下是對該法規的逐條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下列各款人士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並且需要備具申請書和身分證明文件: - 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 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的生父、生母 - 收養人 - 利害關係人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若第二條的資訊有錯誤或遺漏,前項所指定的人士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及補充該資訊。 這些解釋是基於對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進行分析和理解而得出的。該法規在明確規定特定人士有權利申請並獲取特定資訊的同時,也強調了資訊的正確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性。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來自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本身,並遵循最新的法規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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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5 條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 一、被收養兒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