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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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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提供
第二條
之資訊: 一、被
收養
兒童及
少年
。 二、
出養
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 三、收養人。 四、
利害關係人
。
第二條
資訊有
錯誤
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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