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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 一、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二、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 三、收養人。 四、利害關係人
  2. 第二條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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