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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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後提供之。 二、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收養人或出養人行蹤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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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資訊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如果申請人屬於該條款第一項第一款,則應在確認身分後提供相關資訊。 二、如果申請人屬於該條款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則在確認身分後,需取得出養人或收養人提出資料釋出意願書並表示同意,或在事後得到同意,才能提供相關資訊。然而,如果出養人或收養人行蹤不明或已故且未表示同意,則需經過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才能提供。 範例:如果有人申請獲得被收養人出養的資訊,首先該申請人需要經過身分確認後,才能提供相關資訊。如果申請人是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則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申請人是其他親屬或監護人等,則除了需要確認身分外,還需要取得被收養人或收養人的資料釋出意願書並獲得同意,或在事後獲得同意後才能提供相關資訊。但如果收養人或被收養人行蹤不明或已故且未表示同意,那麼需要經過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的評估核可後,才能提供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出養名詞
- 收養名詞
- 核名詞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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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