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心理及行為輔導。 三、就學及課業輔導。 四、衛生保健。 五、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 六、休閒活動輔導。 七、就業輔導。 八、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 九、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及分離準備。 十、追蹤輔導。 十一、其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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