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安置對象最佳利益為原則,提供生理、心理、社會發展需求及其權益有關之服務;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照顧及生活能力養成。 二、心理與社會評估及輔導。 三、就學安排與協助及課業輔導。 四、健康與衛生保健之教育及指導。 五、性、性別、情感及生命有關之教育。 六、休閒活動安排。 七、職涯探索與就業準備及輔導。 八、家庭維繫及返家準備。 九、結束安置前之自立準備及轉銜。 十、兒童及少年相關權利意識培養。 十一、結束安置後關懷服務。 十二、其他必要之服務。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8條的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應提供多項服務,包括生活照顧、心理及行為輔導、就學及課業輔導、衛生保健、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休閒活動輔導、就業輔導、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及分離準備、追蹤輔導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務。這些服務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安置對象的發展需求和增強其家庭功能。例如,安置及教養機構可以提供心理及行為輔導幫助兒童及少年調適情緒及行為問題,提供就業輔導幫助青少年尋找職業發展的方向,並提供親職教育幫助父母提高教養能力等等。2021 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也強調了上述服務的重要性,並要求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適合的照護服務以促進兒童及少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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