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心理及行為輔導。 三、就學及課業輔導。 四、衛生保健。 五、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 六、休閒活動輔導。 七、就業輔導。 八、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 九、自立生活能力養成及分離準備。 十、追蹤輔導。 十一、其他必要之服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