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7條,早期療育機構應該有以下工作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療育專業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療育專業人員可以包括特殊教育老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語言治療人員、定向行動訓練人員、醫師及護理人員等。 根據條文第3款,社會工作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應該是專任,而療育專業人員可以是專任或特約方式。如果機構收托三十名以上的兒童,則至少應該有一名專任人員擔任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角色。 根據條文第4款,每收托三十名兒童應該有一名社會工作人員,如果不滿三十人,則以三十人計算。 根據條文第5款,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或療育專業人員的配置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對於日間療育,每收托五名兒童應該有一名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或療育專業人員。對於時段療育,原則上是一對一的個別療育,最高不得超過一對三的比例。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或療育專業人員與受服務者的比例,每人每週的服務量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根據條文第6款,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早期療育教保人員的數量。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7條 (社會政策與法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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