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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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扣除辦公室、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日間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每人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 二、提供時段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七十五平方公尺。
- 2.早期療育機構收托之兒童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6條的規定: 1. 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扣除辦公室、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以下規定: - 提供日間療育服務者:主要活動空間不得少於100平方公尺,每人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6.6平方公尺。 - 提供時段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75平方公尺。 2. 早期療育機構收托的兒童應限於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6條的相關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例子: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020年修訂):根據台灣內政部於2020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該參考資料提供了對於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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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