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扣除辦公室、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日間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每人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 二、提供時段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七十五平方公尺。
- 早期療育機構收托之兒童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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