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6條的規定: 1. 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扣除辦公室、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以下規定: - 提供日間療育服務者:主要活動空間不得少於100平方公尺,每人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6.6平方公尺。 - 提供時段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75平方公尺。 2. 早期療育機構收托的兒童應限於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6條的相關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例子: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020年修訂):根據台灣內政部於2020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該參考資料提供了對於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的具體要求和計算方式。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施行細則(2020年修訂):該參考資料提供了對早期療育機構設置的詳細規定,包括室內樓地板面積的計算範圍和相關設施的標準。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相關法規解釋函文: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相關的法規解釋函文,可以了解到該條的立法目的和背景,以及相關的解釋和補充說明。例如,該解釋函文可能闡述了為何要將兒童主要活動空間面積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以確保其舒適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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