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5條,早期療育機構應具備辦公室、保健室、活動室、會談室、訓練室、會議室、盥洗衛生設備、廚房、寢室以及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根據第二項,第一、二、四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用。而根據第三項,辦理時段療育之機構在第八款及第九款所規定之設施設備方面,可根據業務需要設置。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能提供適當的設施設備,以便提供高品質的早期療育服務。 資料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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