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4條,早期療育機構的服務方式可以分為日間療育和時段療育兩種。日間療育提供半日、全日或日間托育的方式來進行發展遲緩兒童的療育和照顧。時段療育則以部分時段托育的方式提供相同的服務。這些早期療育機構可以合併設置,並且根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的需求,派專業人員到服務對象所在的地方提供到宅療育服務。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例如,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兒童或少年若需要早期療育服務,應由該機構依照其設置標準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父母或其他照顧人需要到宅療育服務,則可以根據本條所提供的遴派專業人員至服務對象所在地的規定,提供相應的療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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