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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早期療育機構應以家庭為服務對象,提供兒童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下列服務: 一、療育。 二、生活自理訓練及社會適應。 三、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四、通報、轉介及轉銜等諮詢。 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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