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療育機構應以家庭為服務對象,提供兒童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下列服務: 一、療育。 二、生活自理訓練及社會適應。 三、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四、通報、轉介及轉銜等諮詢。 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早期療育機構應提供以下服務給兒童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一、療育:提供早期干預和治療服務,以促進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 二、生活自理訓練及社會適應:協助兒童學習獨立生活技能,並提供社會適應訓練。 三、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提供家庭支持和輔導,幫助父母學習如何適切地照顧和教育兒童。 四、通報、轉介及轉銜等諮詢:提供兒童及其家庭相關問題的諮詢和協助,包括轉介到其他機構或專業人士以取得更多支援和資源。 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根據兒童的需求,提供其他有助於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相關服務。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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