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理由拒絕收托。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理由拒絕收托。這表示托嬰中心在接受兒童時,不能因為兒童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家庭經濟狀況而拒絕收托。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險法規叢書第2冊),行政院衛福部。 範例:如果一個托嬰中心因為一名兒童有身心障礙,拒絕接受該兒童時,根據這條法規,這是不合法的行為。該托嬰中心應該接受該兒童,無論是否有身心障礙,不能因此而歧視或拒絕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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