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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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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理由拒絕收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理由拒絕收托。這表示托嬰中心在接受兒童時,不能因為兒童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家庭經濟狀況而拒絕收托。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險法規叢書第2冊),行政院衛福部。 範例:如果一個托嬰中心因為一名兒童有身心障礙,拒絕接受該兒童時,根據這條法規,這是不合法的行為。該托嬰中心應該接受該兒童,無論是否有身心障礙,不能因此而歧視或拒絕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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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2 條規定:「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理由拒絕收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