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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11-1

  1. 1.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之托嬰中心,因托育人員難覓,或托育人員請假、留職停薪之情形出缺時,得進用下列人員,並應於一年內取得專資格: 一、近三年取得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者。 二、近三年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至少二十學分證明或三百六十小時之結業證書者。
  2. 2.前項所稱托育人員難覓,指經托嬰中心以二種以上求職管道,公開招募人員三個月以上未有合人員,並檢附招募證明予主管機關審查。
  3. 3.第一項人員,應報主管機關准,其列計托嬰中心之人數,不得超過實際遴用托育人員人數四分之一;托嬰中心並應提供訓練及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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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1-1 條規定:「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之托嬰中心,因托育人員難覓,或托育人員請假、留職停薪之情形出缺時,得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