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包括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以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是提供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的機構,早期療育機構是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的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則提供安置及教養服務給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的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未婚懷孕或分娩遭遇困境的婦嬰、盡力禁止或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需要緊急保護、安置的兒童及少年、因家庭重大變故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的兒童及少年,以及其他具有合法申請安置保護情況的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則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服務,並辦理親職教育。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則是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相關福利服務的機構。 根據該指引,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和安置教養機構的規模應收托或安置五人以上。 參考資料: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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