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0條的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的生活空間應該設置一些設施和設備,以營造家庭生活氛圍為原則。這些設施和設備包括客廳或聯誼空間、餐廳、盥洗衛生設備、廚房、寢室(包括工作人員值夜室),以及其他與生活起居相關的必要設施和設備(如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會談室、圖書室、保健室等)。根據服務性質的不同,也可以增加其他與服務相關的必要設施和設備。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調整和共享使用這些設施和設備。此外,根據業務需要,還可以增加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育嬰室、職訓室、會議室、情緒調整室、感染隔離室、會客室、健身房、運動場等設施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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