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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安置及教養機構生活空間之規劃,應以營造家庭生活氣氛為原則,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客廳或聯誼空間。 二、餐廳。 三、盥洗衛生設備。 四、廚房。 五、寢室,包括工作人員值夜室。 六、其他與生活起居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2. 前開設施設備外,安置及教養機構應視服務性質,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辦公室。 三、會談室。 四、圖書室。 五、保健室。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3. 前項各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4. 安置及教養機構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育嬰室、職訓室、會議室、情緒調整室、感染隔離室、會客室、健身房、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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