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1條的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的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120平方公尺。此外,該條還列出了各個年齡段兒童的安置標準: 1. 安置未滿二歲的兒童:每人不得少於10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3.5平方公尺。 2. 安置二歲以上的兒童及少年:每人不得少於15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8平方公尺。 3. 每個寢室的兒童數量限制如下: - 安置未滿三個月的兒童最多15人。 - 未滿二歲的兒童最多9人。 - 二歲以上的兒童最多6人。 - 少年最多4人。 4. 安置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指具有特殊需求的兒童)的情況下,每人不得少於20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10平方公尺,且每4人至少應有一間盥洗設備。 另外,條文第2款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的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3平方公尺,並得根據實際情況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以室內樓地板面積代替。 至於第3款,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安置範圍限制在地面一樓至四樓。 資料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內政部命令第 1050313628 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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