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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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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置及教養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者:每人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三點五平方公尺。 二、安置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者: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八平方公尺。 三、每一寢室安置未滿三個月之兒童最多以十五人為限,三個月以上未滿二歲之兒童最多以九人為限,二歲以上之兒童最多以六人為限,少年最多以四人為限。 四、安置未成年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母親、嬰兒,每人不得少於二十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每四人至少應有一間盥洗設備。
  2. 2.安置及教養機構之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參酌當地實際情形,以室內樓地板面積代之。
  3. 3.安置及教養機構安置未滿六歲之兒童,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
  4. 4.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1條的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的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120平方公尺。此外,該條還列出了各個年齡段兒童的安置標準: 1. 安置未滿二歲的兒童:每人不得少於10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3.5平方公尺。 2. 安置二歲以上的兒童及少年:每人不得少於15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8平方公尺。 3. 每個寢室的兒童數量限制如下: - 安置未滿三個月的兒童最多15人。 - 未滿二歲的兒童最多9人。 - 二歲以上的兒童最多6人。 - 少年最多4人。 4. 安置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指具有特殊需求的兒童)的情況下,每人不得少於20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10平方公尺,且每4人至少應有一間盥洗設備。 另外,條文第2款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的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3平方公尺,並得根據實際情況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以室內樓地板面積代替。 至於第3款,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安置範圍限制在地面一樓至四樓。 資料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內政部命令第 1050313628 號文件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參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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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1 條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